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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要债公司讲述债权人反对合并破产,要求刑事立案

发布时间:2022-05-12 访问量:75 来源:金华讨债公司 官网:https://ypyy.hflmw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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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某某集团定向融资债权人。在这里我们债权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政策及国情为现实,对解决某某集团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案,提出了我们的强烈要求和建议方案。

我们期待一院的judge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为社会公平正义、为严惩诈骗集团后台、首脑及要犯,为广大某某定融受害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履行你们应有的法律职责和权力。

一、我们的强烈要求:

1. 若无不可抗力,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必须立即中止,转交公刑事立案;

2. 若有不可抗力,是什么不可抗力?在此情景下,某某公司的破产清算必须首先征求全部某某集团定融债权人的意见,我们全体债权人一直反对某某集团的破产清算,这次合并破产我们是坚决反对;

3. 在目前已经提交的、具有充分的刑事立案证据情景下,要求一院破产庭或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必须向总队专班报告,要求对某某公司刑事立案,对某某公司应采取先刑后民的执法行动。

二、某某定融受害人对破产庭和清算管理人大承律所表示强烈的抗议和不满。

1、2024年1月5日,(2024)j01破 申1号公示:一院破产庭受理某某公司破产清算,2024年1月26日,一院公告指定大承律师事务所郑某某律师团队为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并且要求某某公司的债权人必须在4月5日前使用网站线上债权申报,2024年4月3日,一院又公告因某某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为保障相关债权人合法权益,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 2024年4月20日此公告还特別说明债权申报期限仅适用于与某某公司形成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以避免前期网站双窗口债权申报和大承律所的申报解释引起的混淆。

广大的债权人在过去的五个多月里做了大量工作。我们采用邮寄、电邮、电话和面谈多种形式向一院破产庭和大承律所管理人团队提供了大量资料、线索和证据,提出了许多质疑和建议。但总体效果不佳,一院和大承律所,对我们提出的建议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今天又搞出个合并破产,我们坚决反对!

2、自一院公告某某集团破产之日起,我们债权人就已各种方式提出反对意见,真实情况是:电话打不通、打通没人听、留言不回复,有人接听电话的机会犹如中彩票。如此挫伤债权人的咨询意向和法院的形象;

   3.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广大债权人根本不知道我们提供的资料、线索和证据,提出的要求、建议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有多少被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接受和采纳。我们看到的和感受到的是一院破产庭和大承管理人对债权人的资料、线索和证据,提出的要求和建议根本置之不理、一意孤行,一切进程似乎都按“编剧”和某位“大导演”的指挥而发生。

以上四点是我们的真实感受,

三、一院破产庭接受某某公司破产清算无理由、不合法

过去五个月内,我们债权人提供了大量资料和证据,也提出了许多质疑和建议,要求中止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但破产庭似乎置若罔闻,不为所动。

我们的理由如下:

1. 破产庭不应接受一个“无业”的专职背债“法人”曾美社在2023年5日15日的“伪”破产申请而启动某某公司的“真”破产清算程序!这些操作,完全是某某公司早有預谋的“破产”大行动:某某系旗下公司在2023年3月至5月间密集地进行了工商变更: 就曾美社一人,他担任了12家某某系所属公司的法人和21家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还有其它的9位“无业”职业背债“法人”。例如:程启群、叶楚霏、李国旗、周艳兵、刘文郁等人,出任更多某某系公司的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董事、总经理、经理、财务负责人、监事。

2. 曾美社根本不是某某集团核心高管,曾美社的“法人”只是某某集团“他人”(如果解老板真正“死亡”了)安排的代理“马甲”。依据某某集团股权结构 “死亡人”解老板100% 持股中h晟丰()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h晟丰、刘义良、解某淯分别持有某某集团76%、16%、8%股权。解老板在2021年12月18日“死亡”之后,中h晟丰()及某某公司的股权一直未做变更。那么,某某公司破产申请人有没有“合适” 的破产申请授权? 是否有决策股东解老板或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3. 难道一院破产庭的judge们没有“法眼”,看不穿某某公司演出的“伪”申请,识不破其破产“真图谋”?要不然,可能是破产庭的judge听从上面“圣旨” 的不可抗力?而“服从性”地开破产绿灯?或者是judge“技术性”眼矇矇,看漏眼或者干脆看不见?

4. 某某公司是“某某系”嫌疑诈骗犯罪主体企业和诈骗受益方。在2023年11月22日,某某公司代表某某集团发布《致投资者的一封致歉信》,足以表明某某公司是某某集团的核心主体企业 ,在2023年11月25日,市公局朝阳分局经侦办对“某某系”所属财富公司立案侦查,对某某集团多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国61个地区的近数万债权人提交了巨量的报案材料和诈骗犯罪的证据,朝阳经侦办正在侦查和处理诈骗证据。在某某公司刑事法律程序尚未完成之前,一院对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的处理,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和第十条规定。

5. 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的启动应该在其关联公司刑事法律定性确定之后,待公经侦彻查和坐实某某公司的帐内外、国內外、转移的、代理的、匿藏的、发现的和任何非法资产和负债,刑事法律程序落定之后,才开始必要的破产清算民事法律程序。所以还请贵院对目前展开的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特别是合并破产暂停为上策。

6. 某某公司涉嫌“某某系”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在全国61个城市范围內,某某集团伙同其属下27个发行公司共发行了定融债 671个,利用10个受托管理公司,23个差额补足公司和11个伪金交所。2023年4月份的宣传材料中,某某集团声称其集团净资产约6090亿元,负债约1990亿元。“某某系”的核心主体企业 - 某某公司伙同其四大财富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从定融债的产品设计、客户群体、宣传推广、理顾培训、销售渠道、销售系统、产品受托管理、银行资金托管和流转、到间接持有的差额补偿担保公司以及为定融债备案登记的伪金交所,构成了一套完整的合同诈骗、非法自融资金池、和庞氏骗局业务生态链。

7. 某某公司2023年11月22日发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致歉信》中所披露的集团资产债务数据表明,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某某集团在明知自己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债务情况下,蓄意隐瞞资产债务状况。

2023年7月,四大的理财顾问们告诉我们债权人违约债务约2000亿元;8月份某某又宣布违约债务约2300亿元;9月份上升到2748亿元;11月22日致歉信又宣布债务为4200-4600亿元以上。

反而淨资产额则从2023年4月份的6090亿元下降到7月份的4000亿元,11月份再降到的不足2000亿元 。这些事实充分说明某某集团旗下全部公司的异乎寻常的金融诈骗行为。所以,法院应当在公机关对“某某系”金融诈骗刑事法律程序落定之前,不受理针对某某公司及所属公司的一切以“某某系”资产为标的、以索赔为目的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以及破产申请。已经受理的,应予立即中止。

8. 某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的财务理据不足。根据一院在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的裁定书所述,某某公司提交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状况说明》,但未提交审计报告。“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为负199,755,712.59元,流动资金1,808,597.16元。其他应收款2,930,970,245.8元,某某公司称其目前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对外应收款中大部分将难以回收,无法清偿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原因。”

9. 我们分析认为:

(1)公告中没有提供详尽的某某公司财务状况,只有某某公司的財务自述,没有审计报告,更没有独立第三方无保留审计意见。我们要求破产庭给我们公开某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状况说明》,某某公司自报財务证据必须经得起专业审查,以反映某某公司真实的財务清偿能力。否则,某某公司的財务自述不能成为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因;

(2)“某某系”所属财富公司巳经被诈骗嫌疑立案侦查,某某公司难脫被侦查,且其财务诚信十分可疑,破产清算成为了借机逃避刑事罪行,和逃避“某某系”广大债权人数千亿元的债务的捷道;

(3)一院在公告中陈述:“某某集团公司称其目前流动资金严重不足,剩余货币资金为180万8597.16元,并认为对外应收款中大部分将难以回收;其无法清偿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认为,某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高达29.3亿元的应收未收款项难以回收;某某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回收行动来证明难以回收这些款项。很明显,某某公司只要回收这些应收款项的7%资金即2亿零516万7917.21元,足以覆盖1亿9975万5712.59元的债务。且山东能源从为某某能源旗下子公司,该债务是否为破产而虚构的债务?所以,某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经具备破产”的理由是完全不成立的假借口,意图规避刑事检控和刑法制裁,请问破产庭岂能为某某公司开启破产清算的綠灯来逃避刑法惩罚和逃避“某某系”广大债权人数千亿元债务的阳光大道?

10. 众所周知,某某债务违约和“某某系”财富公司诈骗立案是一宗广泛的社会涉众案件。该案直接受难者为全国61个地区近15万个家庭,债权人包括连带债权人,还牵连着他们的家庭达近百万人民的生命、生活和财产的安全。

11. 我们认为:

(1)大承律师申请合并破产清算完全侵犯了我们的知情权,没有同我们有任何的沟通或协商,也没有考虑广大债权人的意见和利益;

(2)以广大某某集团债权人的资产和资金去满足个别债权人的诉求,蔑视我们应有的债权权力,即不公平也不公正,侵犯和企图输送我们绝大多数债权人的财产给个别机构债权人;

(3)某某公司及大承律师刻意申请合并破产清算的根本目的在于逃避公司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刑事责任,在破产清算后仍能拥有掠夺的债权人的资产,逍遥自在。

某某公司作为定融债金融诈骗的首要肇事者,不但没有刑事立案,反而民事破产清算,这是完全不合法理的执法行为。其逻辑似乎是强盜枪截的行为,与头脑无关的荒唐怪事。这样的怪象,竞在堂堂的国家首都司法执法机构內发生,真是匪夷所思。依法理依据和事实,破产庭或破产清算管理人必须向市公局经侦总队专班报告,要求对某某公司极其旗下的所有发行主体刑事立案,对某某公司同一主体采取先刑后民的执法行动,现阶段中止民事程序。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充分相信并一致强烈要求:我们某某集团被害人,我们出借给某某集团的资金被转移到资金池补充整个某某集团包括某某公司的流动性。因此,某某公司破产清算特别是合并破产与我们息息相关,一院破产庭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对待。你们要清楚公告合并破产所造成的后果。

尊敬的一院president,我们广大债权人完全不能理解某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的逻辑和理据。我们更担心一院破产庭成为金融诈骗集团和诈骗犯的脫罪帮手和工具。身为资历深厚的judge,你们是社会公正和公平的卫士,法律的执行者和遵纪守法人民的保护者。

我们衷心期待你们的立场和职责能使你们真正捍卫法律的正义、尊严和威信!我们相信,尊敬的president和judge们能够直接面对某某案件背后涉及的贪官污吏,能够为近百万人民的性命悠关,几代人的血汗钱,深入调查、清理、追缴金融诈骗嫌疑犯罪集团的帐内、帐外、国内、国外资产、债务、资金流向,为广大债权人追回本金和利息。我们也相信,当你们有某某公司和其它某某集团的刑事犯罪证据时,你们能及时要求对某某刑事立案。对于以上这些问题我们广大的债权人要求你们必须立刻马上停止合并破产清算。你们这么做是让亲者痛仇者快,在这里我也要提醒你们,千万不要低估十五万债权人讨债和追求公平正义的决心和意志。

此致

某某定融债权人:            身份证号:                  

2024年    月     日

金华要债公司来源:债权人

标题:金华要债公司讲述债权人反对合并破产,要求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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